中央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中央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六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教学系(院)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

第七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及招生监督员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分为三个大专业:(1)音乐表演专业,含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提琴制作研究中心所辖各招考方向;(2)音乐学专业,含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招考方向;(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含作曲、视唱练耳、电子音乐作曲、电子音乐制作、音乐录音招考方向。详见我校当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九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校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考生应提前了解生源所在地高招部门对我校各招考方向的省统考要求。我校校考各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统考子科类已进行对照并公示,考生须按照各科类对应各省级统考相应专业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国际考生及华侨、港澳台考生,均须符合相关报名要求并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一条 文化课成绩以考生高考分数为准。新疆本区内少数民族协作计划考生,我校认可其地方高考加分政策。不认可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加分。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再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录取原则:我校为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专业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文考)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政审及体检合格,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对考生的校考成绩与文考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再按照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各占50%合成后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若按照专业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以“音乐表演专业”分数线为准;如设有两批(两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如果有不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凡实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网络公告。

第十四条 录取通知书将于我校收到各省市招办《录取名册》后,由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寄发给被录取的考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考生须认真填写高考体检表中的每一项信息,特别是“既往病史”一栏。我校再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时,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的高考体检信息,或发现考生隐瞒病史,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凡2023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学费。我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现行本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为: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本章程公布后,如经主管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为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体内容可从我校网站进行了解。

第十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被录取后,除钢琴、管风琴、打击乐器(小军鼓除外)和竖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

第二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央音乐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校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音乐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

学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100031)

招生咨询电话:010-66425504、010-66425818

招生传真:010-66410968

电子邮箱:zhaoban@ccom.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10-66425663(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网站:zhaoban.ccom.edu.cn

中央音乐学院官方网站:www.ccom.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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