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概况

1. 学校全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 学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

1.学校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业证书颁发方法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招生依据: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我院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学院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无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专业录取时如有同分,按语文、英语、数学顺序依次比较,择优录取;

4.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5.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6.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7.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录取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规则进行;

8.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

①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可以不予录取

a.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b.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c.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d.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e.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f.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②患有下列疾病者,学院有关专业(方向)可不予录取

a.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陵园服务与管理各专业(方向)。

b.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婚庆服务与管理影视多媒体技术各专业(方向)。

c.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公益慈善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社区管理与服务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殡葬设备维护技术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大数据与会计各专业(方向)。

③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方向)

a.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各专业(方向)。

b.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护理、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c.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各专业(方向)。

④不建议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教育类及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各专业(方向),生活无法自理考生慎重报考。

8.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9. 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者,超过报到日期2周,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入学后三个月对考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2024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1838221451@qq.com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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