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高考统招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主管部门

学校全称: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类型: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校址、办学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一区188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设有相关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审议学院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协调招生工作;研究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招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我校专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1.分配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往年计划完成情况,提升内涵、提高质量、促进就业,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分配办法: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是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招生计划以与各省协商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2.专业录取原则: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我院使用考生生源省市投档成绩作为录取依据,按批次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分数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优先顺序比较单科高分者录取。

3.加分政策:按照各省、市、区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投档政策和规则,接受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投档。

4.选科要求:对于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所在省、市无特殊相关规定的,3+3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提科目要求;3+1+2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5. 考生生源省市对于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和建议的依照生源省市的录取原则。

若艺术类专业考生生源省市录取排序综合成绩有多种计算方式,以其中文化课成绩权重最高的计算方式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无,本校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2.无单科成绩要求。

3.体检要求: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护理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检无色盲、色弱。

4.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6000元/学年(护理专业7500元/学年,艺术设计专业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男生900元/学年,女生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校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3.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要求

持学校寄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1、成立由新生入学审查人、新生入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的“三级审签”工作小组。新生入学时,审查人员要对新生报到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考生名册等材料进行核对,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再次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和各招生考试机构核对存疑信息,对查实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方式冒名顶替入学以及其他违规的新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681662、89682407

学校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咨询邮箱:jbzyzs@163.om

第十八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变化与本章程不一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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