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艺考参考】2023年山西工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工学院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山西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山西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工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534

第七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11号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吴跃焕 职务: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山西工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山西工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规模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各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家重点战略部署的有关政策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鉴于全国大部分省份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九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条 山西工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山西工学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及高考综合改革进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照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学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与考生志愿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西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

第三十四条 学费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校时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不具有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资助体系要求建立各项资助措施。为在校学生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山西工学院网址:http://www.sxct.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www.sxct.edu.cn/zsjy/bkszs.htm

联系电话:0349-5686167

电子邮件:sxgxy_zsb@163.com

通讯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11号山西工学院教务部

邮编:036000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审议通过,由山西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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