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艺考参考】2023年长治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治医学院,英文译名:CHANGZHI MEDICAL COLLEGE。

国标代码:10117;

学校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解放东街161号;

邮政编码:046000;

招生咨询电话:0355-3012393、0355-3151476;

传真:0355-3151689;

长治医学院招生网址:http://zsjy.czmc.edu.cn/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并培养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招生就业指导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订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确定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生源质量等,制订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长治医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办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拟定本校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同时抄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纪律

第九条 学校选派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招生录取和宣传工作人员须签署《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承诺书》。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自觉履行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遵守“三十个不得”,做到招生工作“十公开”,严守高校招生“十项禁令”和招生工作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高考政策加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投档分数为考生安排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分数相同时,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为考生安排专业。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制定的专业安排办法(即投档考生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为: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分数线,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九条 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录取原则为:同批次进档考生中生源地优先、高分数优先。如免费医学定向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录取时以国家、山西省有关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专升本”计划仅安排在山西省。录取办法是:依据各专业报考考生的成绩、志愿,由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学校不接受新生入学前、入学报到中调整专业的申请。入学后专业调整,依据《长治医学院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具有长治医学院学籍的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长治医学院具名具印的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的条件授予学校具名具印的相应学位。

第六章 收费、困难资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前可持有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综合资助平台,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资助,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或中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仅在校本部招生办通过远程网上录取进行,派出人员仅进行招生宣传、招生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长治医学院校长:王金胜。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兵役登记暂行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入学前必须进行兵役登记,报名时须携带《兵役登记证》。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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