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福建教育微言
2021/12/17
日前,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让乡村适龄幼儿能够在家门口接受有质量的教育,更好地实现幼有所育。
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指除城区、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利用中小学、教学点、村集体等场所举办的小、中、大班不完整的小规模办学点,是乡村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指导意见》提出,争取到2025年,分阶段逐步实现全省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100%达到《福建省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基本条件》和各设区市评估标准要求,实现校园校舍、设施设备、教玩具图书、保教人员等配备基本满足保教需要;办学点办学思想明确,保教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2022-2025年,争取每年完成25%左右的创建和评估任务。
为做好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省教育厅制定出台《福建省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基本条件》,内容包括“设置与选址、园舍设备、卫生保健、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经费管理”等,各设区市要据此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建设方案和细化评估标准,明确目标任务和支持举措,按计划有序推进建设和评估工作。
在规划布局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以实施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不断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原则上城市和人口较多且集中的乡镇中心区域要加大幼儿园布点,不得在小学举办学前班,现有小学附设学前班要通过资源整合,办成附设园或独立办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人口少而散的乡村可采取独办或联办的方式举办学前教育办学点,各地要加大对办学点的扶持和指导,不断提升办学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办学点办成小规模幼儿园。
在加强支持保障方面,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学前教育扩资源等项目实施,加大经费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要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对在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的教师在培养培训、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提高教师待遇,引导教师安心任教。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新闻中心
文稿 | 江菊香
编辑 | 翁 莉
温馨提示:在浏览“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时候,遇到了一点问题,该内容由用户上传,目前的状态为内容正在审核中。
对本文进行反馈,可以加快审核进度或“点击这里”前往其他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