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外国语学院,国标代码为13830,英文名称为“GUANGXI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办学地点为:

五合校区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9号

空港校区地址:中国-东盟南宁空港经济区空港大道89号

第四条  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二类本科高等学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和条件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符合专业体检要求;   

2.部分专业身体条件要求:

音乐表演专业:发声器官无疾病或者听觉器官无疾病,手臂和手指正常,原则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口齿清楚、发声器官无疾病,原则上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五官端正、形象较好、身材匀称、口齿清晰。

舞蹈表演专业:原则上女生身高162cm以上,男生身高172cm以上,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较好,手脚无严重受伤。

④设计类、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在我校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对非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考生在同一投档批次中,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时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对进档考生,实行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则排序:投档成绩—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第十六条 对艺术类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

(一)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可和使用生源所在省艺术统考(联考)相应层次的成绩。

在此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分统一排名,择优录取。专业分总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总分排序录取;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单科顺序为: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二)使用其它院校专业测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取得其它院校专业合格成绩。

在此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单科顺序为: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

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为: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泰语越南语柬埔寨语印度尼西亚语缅甸语22800元/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经济与金融、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行政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公共事业管理酒店管理23800元/学年;英语法语西班牙语翻译商务英语德语日语汉语国际教育新闻学网络与新媒体传播学财务管理税收学审计学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人工智能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学前教育艺术教育25200元/学年;汉语言文学26200元/学年;泰语(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律人才实验班)、越南语(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律人才实验班)、柬埔寨语(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律人才实验班)、印度尼西亚语(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律人才实验班)28800元/学年。

  (二)本科艺术类专业: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美术学278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舞蹈表演29800元/学年。

  (三)高职类专业:应用越南语、应用泰语、应用外语(柬埔寨语方向)、应用外语(缅甸语方向)、应用外语(印尼语方向)、应用外语(老挝语方向)、应用法语、应用西班牙语、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涉外酒店管理方向)、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星级酒店管理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金融12200元/学年;商务日语、应用英语、大数据与会计、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132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五合校区

(一)标准化宿舍4-9人间:1500-180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宿舍1-4人间:3200-5000元/生.学年。

空港校区

(一)公寓式宿舍3-4人间:350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宿舍5-6人间:3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

(二)代收费:教材费600元/生.学年;军训服装费125元/套;体检费50元/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标准为1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及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学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退费。

第八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安置机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三十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招生联系电话:0771—4797113、4797126(兼传真)、4797229  网址:http://www.gxufl.com/,QQ群:58985937。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外国语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广西外国语学院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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