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校名称: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国标代码:14524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六条 院校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大道29号哈密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839001

学院概况:

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座落于“新疆门户”,丝绸之路咽喉哈密市,交通便利、环境优美。

学校办学历史可溯源于1959年创建的哈密地区卫生学校、哈密地区农业学校、1975年创建的哈密地区技工学校;2006年6月,哈密地区卫生学校、哈密地区农业学校、哈密地区技工学校合并组建哈密职业技术学校;2014年6月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成立。65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重德立身、好学立业”的校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面向社会培养服务区域发展、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学校发展,创建新疆铁道与能源职业技术大学”已纳入自治区“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并于2025年完成设置。

学校占地面积27.0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05万平方米,实习实训场地总面积7.8万余平方米,教学和实训设备总值8059.5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35万册,数字资源30.5万册,曾先后荣获“自治区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学校”、“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自治区依法治校示范校”、“自治区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培育单位”、“自治区1+X证书制度优秀试点院校”、“哈密市文明校园”、“哈密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哈密市社区‘大党委’优秀成员单位”、“哈密市‘访惠聚’驻村工作优秀组织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以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主,兼顾本科层次联合办学,涵盖全日制、成人函授、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种形式,设有机电、化学工程、交通运输、医护、经济管理、旅游管理学前教育、思政8个系(部),高职专业25个,五年一贯制专业8个,与新疆医科大学新疆工程学院联合开展护理学专业“3+2”、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

现有全日制在校生6542人,教职工388人,教授15人,高级职称教师62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6人,硕士学位教师98人,专任教师296人,辅导员31人,“双师型”教师70人。拥有自治区级骨干专业群1个(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群),校级骨干专业群4个(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群、电子商务专业群、老年保健与管理专业群、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群),建有自治区能源装备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个,新疆广汇能源有限公司、新疆湘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心医院、国投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南京杰连科技有限公司等各专业校外实训基地109个,校内实训基地7个。与石河子大学新疆财经大学西安工业大学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新疆农业大学等建立了护理、临床医学等5个专科、22个本科专业的函授站。常年承担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近5年来申请立项各级各类项目、课题100项,其中国家级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自治区级37项,市级17项,校级42项。发表各类论文210余篇。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拥有“全国党建工作样板党支部”1个,自治区样板党支部1个,自治区“双带头人”党支部1个,哈密市样板党支部1个。建有自治区特色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自治区教科系统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1个、自治区名师工作室2个,自治区名班主任工作室1个;市级双带头人工作室1个;校级大师工作室3个(康复治疗大师工作室、机加工大师工作室、化工安全大师工作室)。获批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5项,自治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9项,自治区及以上技能大赛奖项122项,其中国家级29项。

学校充分发挥援疆优势、用好援疆教育资源。与河南理工大学合作建设了哈密豫新能源产业研究院,设有能源动力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冷链技术研究所、电气控制研究所、煤矿开采与安全研究所、煤化工研究所以及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平台,与国家商用制冷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合作,建立了新疆冷冻冷藏设备设施检测中心,建设有研究院实验检测中心。依托博士后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与高校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生培养;引企入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开展技术咨询以及高端人才培训服务等。

面向新征程,哈密职业技术学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教育科技报国使命,以建设特色鲜明疆内一流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为目标,对标“双一流”,聚焦高质量,改革攻坚创新突破,团结一致接续奋斗,奋力谱写学校事业发展新篇章。

    第七条  招生专业一览表

    应用型本科招生专业

系部

专业名称

科类

修业

年限

就读校区

学费

(元/学年)

备注

医护系

护理

理科

3+2年

前3年本院

后2年新疆医科大学

3900

与新疆医科大学联办

 

 

普通高职招生专业

序号

系部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科类

修业

年限

学费

(元/学年)

1

460301

机电一体化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2

460306

电气自动化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3

460202

机电设备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4

460104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文理

三年

3300

5

430201

热能动力工程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6

化学

工程系

470201

应用化工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7

470205

煤化工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8

470208

分析检验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9

520201

护理

文理

三年

3900

10

520601

康复治疗技术

文理

三年

3900

11

520803

老年保健与管理

文理

三年

3900

12

520502

医学影像技术

文理

三年

3900

13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文理

三年

3000

14

530301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文理

三年

3000

15

530701

电子商务

文理

三年

3000

16

530802

现代物流管理

文理

三年

3000

17

旅游系

54010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文理

三年

2900

18

540101

旅游管理

文理

三年

2900

19

交通

运输系

500211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20

500210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文理

三年

3300

21

460703

汽车电子技术

文理

三年

3300

22

学前

教育系

570102K

学前教育

文理

三年

29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其他院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协调解决招生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与注册

第十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省(自治区、直辖市):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照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排序。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按语文、数学、政治排序。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国家通用语言授课。

第十三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和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入伍新生或家长需在学院开学15天内,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入伍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和由应征地武装部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学院统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新生入学健康复查中,凡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院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在家休养可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治疗期间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批准,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年度相应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部分省、自治区的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2900—3900元/年。住宿费:600-1000元/年·人。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具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人均3300元/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6.哈密户籍(不含兵团户口和集体户口)就读本院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一奖”政策(详情见哈密市教育资助补助政策)。
    7.学院奖学金:按照在校生人数的2%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奖励3000 元/学年(人数为30%);二等奖学金奖励2000 元/学年(人数为30%);三等奖学金奖励1000 元/学年(人数为40%);

8.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入学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时,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可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自愿回到学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可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且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300元,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注:以上奖助学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哈密市相关高校学生奖助学金政策实施。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八章 招生专业

第三十二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或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查询。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路29号

电  话:0902-2314443、2313959

传  真:0902-2310657

联系人:喻老师、李老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每年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修改、审定并报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授权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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